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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补登申请书
飛仔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4-15 23:13:5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8033
诉求标题:申请东莞市桥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补登,咨询办理流程 诉求内容: 尊敬的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您好!本人户口已迁回东莞市桥头镇本村集体满10年,长期在村居住生活,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因当年在外务工未赶上资格认定,现申请补登成员资格。 特此咨询: 1. 东莞市桥头镇针对此类补登情形的官方办理流程是什么? 2. 若村委会未按规定受理、审核,上级部门的监督维权途径是什么? 恳请贵局明确答复,谢谢!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9时38分致电联系您并核实情况。根据我局职能,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六条,该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该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该法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鉴于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进行管理,新增成员资格认定如何稳妥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般宜待上级指导意见明确后再全面开展。若您认为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法确认成员条件且不属于丧失成员身份情形的,可以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沟通。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初步研判认可的,可根据章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同类型诉求问题进行统一研究、公平公正集中处理。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认为符合成员条件且不属于丧失成员身份情形的,可以探索制订方案,经过公示等程序后,对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理事会提请召开成员大会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承办单位: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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