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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房东违规收取1.3元度高价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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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6-04-24 19:47:0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9866
本人承租东莞雁田祥新东路72号万盛公寓对面的龙翔公寓区域出租屋,房东按1.3元度收取电费,远超东莞居民合表电价0.62元度,属于《价格法》《电力法》明令禁止的政府定价基础上加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诉求:1. 要求房东立即停止违规加价,按合规电价收费;2. 退还多收取的电费差价;3. 监管部门核查查处。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收到反映的情况后,经调查,被举报人出租房屋时将水电费计价采用水电费加上服务费、损耗费等的方式进行计算收取,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屋水电费管理的通知》(东价【2013】15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我局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的价格收取水电费;总表、分表之间的损耗、公摊等费用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并入水电费。关于退费问题,与转租方沟通确认愿意退回有关费用,表示需具体票据进行核对,具体退费事项举报人可直接联系转租方(联系电话:18027579041)处理。以上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承办单位:东莞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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