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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无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被直接罚款,申请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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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6-04-25 12:14:16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79964
本人于2026年4月25日早上,在东莞厚街大道跨线桥附近,驾驶向朋友借用的电动自行车上路,因车辆未上牌被交警直接开具了50元的现场处罚决定书,本人已不慎完成缴费。 本人情况说明: 1. 该车为向朋友临时借用,本人事前不清楚该车辆未上牌,也不了解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上牌及上路管理规定,主观上无故意违法的恶意; 2. 本人此前无任何交通违法记录,本次属于首次违法; 3. 本次仅为单人短途骑行,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情节极其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规定,以及东莞市对首次轻微交通违法教育优先、柔性执法的精神,本次符合警告教育情形,不应直接罚款。现申请: 1. 撤销本次行政处罚; 2. 退还已缴纳的50元罚款; 3. 改为口头警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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