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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消防部门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
地摊就不应该存在
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6-04-25 22:33:40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80058
凤岗镇永盛大街整条街 ,每天都有几百辆非法电动三轮车 ,这些非法电动三轮车基本每一辆上面都悬挂了一瓶煤气瓶 ,这已经是严重的消防隐患 ,向消防部门举报投诉 ,消防部门却视而不见。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收到反映的情况后,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十一大队于2026年4月29日10时10分对诉求进行办理。经核查,一 关于电动三轮车占道经营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全链条管理的工作指引,电动三轮车占道经营的整治工作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牵头协调,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电动三轮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行为的查处。(二)关于非法携带煤气罐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携带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该违法行为的查处权限属于公安机关。(三)关于之前投诉处理情况的说明。经核查,我大队对您此前提交的举报投诉均已依法受理并按程序办理,不存在“将投诉全部删除”或“存在保护伞”和视而不见等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投诉涉及的流动摊贩属于临时性、个体性经营主体,并非消防法所规范的单位,不属于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定对象范围。 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包括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等。仅当流动摊贩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等明确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且在消防救援机构法定管辖范围内时,消防部门才依职权介入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在流动摊贩燃气安全问题上,仅在联合检查等综合执法行动中承担配合协查职能,而非独立的监管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热线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66号),诉求办理单位要依法依规办理群众和企业反映的诉求事项,对于本项投诉,消防救援机构并非适格的独立承办单位,不应单独承接。 若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查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十一大队,联系电话:82003681。感谢您对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十一大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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