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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电动自行车头盔未佩戴的罚款处罚
桶
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6-04-26 13:05:36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80153
本人因2026年4月26日被现场处以50元“未佩戴安全头盔”罚款,处罚编号:4419331614383157现依法提出申诉,申请撤销罚款,改为批评教育或口头警告。 一、事实陈述 1. 本人属首次违法,无任何违章前科 本人长期骑行通勤,一贯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无任何交通违法记录,本次为首次收到处罚,不存在屡教不改、刻意违法情形。 2. 未佩戴头盔存在客观现实障碍,无主观故意 ①事发前几日连续降雨,头盔长期放置室外,内部潮湿积水、环境脏乱; ②头盔内残留细小黑点杂物,卫生状况极差,强行佩戴会浸湿头发、滋生异味,存在切实无法佩戴的困难; ③当日上班时间紧张,仅临时短暂取下头盔,计划短距离骑行后靠边清理,再规范佩戴,并非全程拒不戴盔、漠视规则。 3. 现场全程配合执法,态度良好积极认错 被拦停核查时,本人全程礼貌配合、服从管理,第一时间主动说明头盔积水、脏乱的实际难处,如实陈述客观情况,无顶嘴、抵触、抗拒执法行为,主动认识自身疏忽问题,愿意接受劝导教育。 二、法律依据与裁量问题 1. 法规明确支持从轻、免罚 ① 《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可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②《行政处罚法》规定,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无主观过错,可不予行政处罚。 2. 本次顶格罚款裁量不当,违背执法原则 本次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未影响道路通行、无任何安全隐患,综合首违、客观难处、积极配合等全部情节,理应优先适用警告教育。直接处以50元顶格罚款,处罚过重,裁量尺度不合理,不符合人性化执法与过罚相当的基本要求。 三、申诉诉求 恳请交管部门重新复核本次处罚,结合实际情况,撤销本次50元罚款处罚,变更为口头警告教育,保障合理公正的执法结果。 日期:202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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