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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大朗大队交通事故复议认定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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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4-26 16:04:56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80180
本人对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大朗大队作出的第44195602026032924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议结论不予认可,现投诉复议认定存在以下不公: 一、事实认定错误 认定书称本人“变更车道后在车道上停车”。但事实是:本人因前方车辆突然紧急刹车,为避免追尾前车而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成功刹停。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允许的紧急避险行为,而非无故“停车”。二者性质完全不同,认定书歪曲了基本事实。 二、关键证据未被合理审查 对方司机提交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清楚显示: 1. 本人变道后已正常行驶,变道行为已完成; 2. 本人刹车时,对方车辆与本人之间仍有一段安全距离; 3. 对方既未减速,也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反而向左打方向绕行,最终撞击本人车辆左后部。 上述证据明确表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对方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复议机关未对上述关键证据进行合理审查。 三、责任划分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本人成功刹停而未追尾前车,证明本人操作正确。对方在有安全距离、有反应时间的情况下未能刹停,其过错明显大于本人。认定书将主要责任归于本人,与法律规定和基本交通逻辑相悖。 四、投诉请求 请对本次复议认定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程序问题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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