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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关于广东省东莞市女职工生育津贴及产假工资的政策
曹女士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4-29 16:46:54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80878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以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年修正)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本人是剖腹产,产假共休了208天,整个产假期间公司正常发放了工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中,职工工资标准是按照法定产假128天工资还是整个产假208天工资计算?80天的奖励假工资应该是公司承担吗?东莞市是否有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奖励假工资不属于生育津贴的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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