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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社保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的政策咨询

鱼鱼1987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4-30 09:33:55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81011
等待回复:5天0小时50分
尊敬的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好!我在研究各地社保政策时,关注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答复市民咨询时,曾引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见附件),解释:“工资总和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不计入缴费基数。”

我公司注册在东莞,现向贵局咨询:在东莞市现行社保政策的执行口径下,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社保缴费基数时,其“工资总额” 的具体计算口径是什么?特别是对于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以及凭票据实报实销的费用等项目,是否应当计入职工的月度社保缴费基数?

恳请贵局明确相关界定标准或提供具体政策文件依据,以帮助我们指导企业合规经营。

感谢您的解答!
问政部门: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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