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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轨道公司以团关系未转移为由,拖欠工资并拒开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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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4-30 14:15:15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81047
本人张*英,2026年4月22日从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1号线道滘车辆段离职。公司以“团组织关系未转移”为由,拒绝为我出具离职证明,且以此为由拖欠我4月份工资。我进行团关系的转移,结果转入的团委需要审核团员档案,公司一二号线连接不清,遗失本人档案,导致转入被退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结清工资和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团组织关系转接属于共青团内部管理事项,与劳动关系解除无法律绑定关系,公司以此胁迫员工的行为违规。 现请求轨道公司立即为我结清4月工资,并依法出具离职证明,不得以团关系问题设置任何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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