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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新建城市道路未设置路灯照明,误闯红灯。
朱石下
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6-05-03 21:21:29
状态:
待处理
编号:581543
尊敬的交警同志: 您好! 本人驾驶粤S162TG于2026年4月25号20点,行经寮步镇芦溪二路汇元佳科技园区路口时被电子监控记录“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行为。对于本次违法记录,本人特提出如下陈述与申诉请求: 事发路段客观上不具备安全辨识信号灯的基本条件 ,没有安装路灯等照明设施。 经查,事发时正值夜间,而该路口道路两旁未设置路灯照明设施,路面照度严重不足。在车辆大灯照射范围的局限下,尤其是在对向车辆灯光干扰、同向车辆占用车道违停等因素共同影响下,交通信号灯的发光体与环境背景之间缺乏足够的亮度对比,导致驾驶人在接近路口时难以在有效的反应距离内清晰辨识信号灯的色彩状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交通安全要求,这是规定路灯需“配套”的根本法律依据;路灯缺失本身就是违法。因为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即路灯)装灯率必须达到100%,并需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路灯的设置还需符合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等要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信号设置的基本要求,信号灯应当确保在正常天气条件下,驾驶人在规定视距范围内能够清晰识别。本人并非主观故意闯红灯,而是在缺乏道路照明辅助的情况下,对信号灯状态产生误判。 综合以上事实,本次违法属于因道路照明设施缺失这一客观道路条件缺陷所导致的过失行为,而非主观故意的闯红灯,违法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恳请贵单位调取事发路口当晚的监控录像及周边照明设施运行记录,核实相关事实,依法予以撤销本次处罚。 此致 敬礼! 日期:2026年5月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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