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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责令东莞市东聚电子电讯制品有限公司补缴2006年2月至2008年4月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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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6-06-13 17:18:38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90398
本人于2006年2月20日入职东莞市东聚电子电讯制品有限公司,至2026年3月20日离职,连续工作满20年。公司在2008年4月之后正常缴纳社保,但2006年2月至2008年4月期间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保。 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第6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明确指出:经办机构接到超过2年追诉期的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设置追诉期限。社保补缴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2年时效限制。 投诉人能够提供2006-2008年工伤保险记录、2014年至今个税记录等佐证材料,符合人社部答复中"按程序受理"的条件。 贵局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具有追缴欠费的职责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规定,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负责追收,税务机关负责对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稽核。贵局作为东莞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有权也有责任对东聚公司的欠费行为进行稽核和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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