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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东莞市塘厦镇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作为

YOLESTAR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6-15 20:21:0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90765
处理用时:8天5小时29分
2025年12月29号上午10点左右,根据支付账单显示,收款方是东莞市亨都达百货有限公司石鼓店,对外展示的招牌是万氏乐,购买了一些商品,其中包含一条价值17.5元的鲫鱼,电脑显示需支付45.4元,当时就感觉不对劲,付款后要求提供小票,发现鲫鱼被收款两次,收银员当时退回了多收的17.5元。
本人发现了就退,如果很多人没发现,那么这种多收的钱会被谁吃掉?收银员还是领导,还是百货公司?收银员当时为啥没主动发现异常?这种错误是故意还是无心?
东莞市塘厦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线索原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对象在处理价格违法线索中存在的形式主义、敷衍塞责、职务不作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督促相关单位纠正作风,依法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超市(东莞市亨都达百货有限公司)确实存在“多收消费者价款”的过错事实。证实了举报人半年前向市监局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同时也证明了商家违反《价格法》的违法结果确实存在,被举报对象具有必须依法管辖和惩处的法定职责。
二、被举报对象涉嫌“以被调查人陈述代替行政调查”,办案流于形式被举报对象在半年前对举报人的不立案回复中称:“被投诉人陈述由于工作人员现场操作失误……并非故意行为”。举报人认为,被举报对象作为代表国家行使价格监督检查权力的公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未能深度履职。其未调取涉案商家后台收银系统的大批量原始数据,未对该店是否存在长期、大面积“重码误刷”实施实质性执法抽查。仅凭利益相关方(商家)的单方口头推托之词,便草率得出“非故意”的结论,属于典型的主观臆断、敷衍塞责。
三、被举报对象以“民事和解”替代“行政惩戒”,属于消极履职被举报对象以“商家联系投诉人经沟通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国家规定,多收价款、侵害明码标价制度的行政违法行为一旦发生,即具有行政可罚性。
问政部门:塘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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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收到您反映的情况后,您反映事项我局已跟进处理。我局于2026年6月16日与您联系。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高园路17号208室的东莞市亨都达百货有限公司核查。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我局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当事人出示民事判决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终止调解。如有疑问,请联系塘厦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股二组,联系电话:0769-87819993。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问政人评分

1分
点评:举报违法,执法部门给你说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是欺诈不成立,举报的是超市多收钱的违法事实!两码事,已经反映给市局和纪委,举报分局不作为。

我要说两句

4参与

4评论

  • YOLESTAR06-23
    收银系统完全有技术能力,避免同样编码扫两次,至于买多样矿泉水多瓶的情况下,收银员可以手动输入数量,或没瓶矿泉水都有不同编码,一一扫码也行。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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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OLESTAR06-23
    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核心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十九条。法律定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重复扫码在客观上形成了“加价出售”和“收取未标明费用”的事实。多收价款、侵害明码标价制度的行政违法行为一旦发生,即具有行政可罚性。 超市很难证明自己“完全无过错”,作为经营者,对收银系统和员工培训负有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发生“连扫两次”的情况,说明超市在系统设置或人员培训上存在管理漏洞(过失),这在行政法上同样属于主观过错(过失也是过错)。因此,市监局依然可以依据《价格法》“明码标价之外加价”的条款对其进行罚款。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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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OLESTAR06-23
    是这样的,给他们机会罚款创收,这点钱,他们看不上。已经邮寄举报材料给纪委了,这种不作为。
    回复 微信用gXa0Y(来自:东莞市):个人感觉 东冠很多镇的市监局都是形式主义,面对消费者的投诉 毫不作为,敷衍了事, 甚者帮着违法商家糊弄消费者,亲身经历过 两次,感觉他们没啥用,。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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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信用gXa0Y06-21
    个人感觉 东冠很多镇的市监局都是形式主义,面对消费者的投诉 毫不作为,敷衍了事, 甚者帮着违法商家糊弄消费者,亲身经历过 两次,感觉他们没啥用,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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