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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东莞市塘厦镇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作为
YOLESTAR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6-15 20:21:0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90765
2025年12月29号上午10点左右,根据支付账单显示,收款方是东莞市亨都达百货有限公司石鼓店,对外展示的招牌是万氏乐,购买了一些商品,其中包含一条价值17.5元的鲫鱼,电脑显示需支付45.4元,当时就感觉不对劲,付款后要求提供小票,发现鲫鱼被收款两次,收银员当时退回了多收的17.5元。 本人发现了就退,如果很多人没发现,那么这种多收的钱会被谁吃掉?收银员还是领导,还是百货公司?收银员当时为啥没主动发现异常?这种错误是故意还是无心? 东莞市塘厦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线索原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对象在处理价格违法线索中存在的形式主义、敷衍塞责、职务不作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督促相关单位纠正作风,依法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超市(东莞市亨都达百货有限公司)确实存在“多收消费者价款”的过错事实。证实了举报人半年前向市监局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同时也证明了商家违反《价格法》的违法结果确实存在,被举报对象具有必须依法管辖和惩处的法定职责。 二、被举报对象涉嫌“以被调查人陈述代替行政调查”,办案流于形式被举报对象在半年前对举报人的不立案回复中称:“被投诉人陈述由于工作人员现场操作失误……并非故意行为”。举报人认为,被举报对象作为代表国家行使价格监督检查权力的公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未能深度履职。其未调取涉案商家后台收银系统的大批量原始数据,未对该店是否存在长期、大面积“重码误刷”实施实质性执法抽查。仅凭利益相关方(商家)的单方口头推托之词,便草率得出“非故意”的结论,属于典型的主观臆断、敷衍塞责。 三、被举报对象以“民事和解”替代“行政惩戒”,属于消极履职被举报对象以“商家联系投诉人经沟通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国家规定,多收价款、侵害明码标价制度的行政违法行为一旦发生,即具有行政可罚性。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收到您反映的情况后,您反映事项我局已跟进处理。我局于2026年6月16日与您联系。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高园路17号208室的东莞市亨都达百货有限公司核查。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我局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当事人出示民事判决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终止调解。如有疑问,请联系塘厦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股二组,联系电话:0769-87819993。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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