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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定标准工作时长的问题,及咨询举报超时工作不给加班费情况

a3457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6-16 11:12:4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90835
处理用时:2天7小时3分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后1995年3月国务院修改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该规定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1、想问问现在究竟以那个工作时长标准为准呢?有没有比上述更新的标准呢?
2、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有什么手段去监管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超时工作又不给加班费的情况呢?
3、若果明确是以每周工作40小时为准的,我所在的企业如超标准没有给加班费,要如何举报呢?会保护举报的劳动者隐私吗?
问政部门: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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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您可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投诉处理或通过拨打0769-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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