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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村民2000年取得老宅基地证,可以用本村村民名义报建后,再转让吗

ff8168 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6-06-23 11:02:13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92049
等待回复:6天22小时43分
尊敬是市自然资源局领导:
       本人于2000年取得集体土地使用的宅基地证,目前地上只有部分砖和铁硼混合的大棚盖住宅基地,确权登记要求有永久性住宅房屋,铁皮棚属于临时构筑物,不满足 “房地一体” 登记的房屋要件。
       目前,东莞2026年《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明确:农房确权、报建申请人原则上必须本村村民。
       请问市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对历史遗留的宅基地处置的方式:
       1、能否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一户一宅资格的村民,以该村民的名义向村组、镇政府申请原址拆除简易构筑物、新建农民安居房?
       2、建房审批是否仅核查申请人身份、一户一宅、规划合规,不限制宅基地历史登记权利人?
       3、“土地证权利人与申请人是否必须一致” 作为报建前置强制条款?
       4、房屋竣工验收后,能否以该村民名义直接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确权登记?
问政部门: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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