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50元罚
本人于2026‑06‑23在大岭山镇月山路骑行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本次是本人首次发生该类交通违法行为,无同类违法记录,属于初次轻微违法,现已认识到自身错误。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东莞市首违优先警告政策,申请撤销处罚决定书编号441915‑1616225976的50元罚款,变更为警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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