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东莞APP

东莞广播电视台
微信公众号

东莞阳光网
微信公众号

莞视频

东莞电台
微信公众号

东莞阳光网
抖音号

东莞阳光网
视频号

东莞地产圈

阳光教育通

莞味主理人

家乡好物

Dongguan Today
咨询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的问题
锋存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6-23 23:46:52
状态:
待处理
编号:592239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如果建设单位拒不履行该条规定,则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条款,均清晰明确表示,当小区交付面积超50%时,建设单位有责任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并在小区公告,拒不履行的还有相应处罚措施。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十三条第二款: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现业主依据该第十三条第二款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申请,请问:1.有没有书面申请的官方示范文本?如果有,业主从何处通过何种方式获取示范文本?如果没有书面申请示范文本,业主自己写需要包含哪些必要信息? 2.书面申请是否需要业主自己提供交付面积已超50%的证明材料?3.如果书面申请时,强迫业主提供交付面积超50%相关证明材料,是否违反省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的“交付超50%时应由建设单位主动报告并在小区公告”的规定。 4.如果建设单位不履行主动提供交付达到50%的报告并向业主公告的责任(第十二条),业主是否有权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核实交付情况而不能强迫业主自证交付情况?(因为这是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从而导致建设单位拒不履行责任的。)
0参与
0评论

知东莞APP

东莞广播电视台
微信公众号

东莞阳光网
微信公众号

莞视频

东莞电台
微信公众号

东莞阳光网
抖音号

东莞阳光网
视频号

东莞地产圈

阳光教育通

莞味主理人

家乡好物

Dongguan 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