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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厚街赤岭社区二街流动摊贩处购买炸鸡吃出动物毛发,部门推诿不处理
沈112233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7-09 21:14:26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95247
本人于7月4日晚上23点30分左右在厚街镇赤岭社区二街某流动炸鸡摊购买炸鸡,食用时发现食物中有明显黑色卷曲毛发(异物)。保留有微信支付记录及实物证据。和商家微信协商,连一句抱歉的话都没有,直接通过好友后无视我的话,每天正常摆摊经营。 此前拨打12315反映(工单号:0826070520200387901),被转派至城管部门,回复内容仅涉及占道经营,完全回避食品安全问题。 现要求市场监管局:1.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责令商家退款并赔偿1000元;2. 对该摊贩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需我本人到场协商可进行拨打电话随时在,若商家拒绝协商请协助提供经营者实名信息以便诉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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