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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跨省转移文件问题

好时代007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7-12 18:36:58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95777
处理用时:4天8小时42分
本人在湖北一改制国有企业有超3年的社保需要补缴(欠费时段1996-2000),该段社保补缴后,转到东莞,该欠费发生在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实施(2016年11月28日)之前,现一次性补缴,在跨省转移时,是不是不需要提供四种法律文书中的一种,而是依据人社发【2019】94号的第一条,只需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从书面承诺书即可?

因为【2019】94号文件理解在各地可能不一,山东、安徽是以欠费时段发生在2016年11月28日前,只需转出地书面承诺书,有的省是以补缴行为发生时间来确认是要承诺书还是要法律文书。

东莞是怎样要求的?是以欠费行为发生时间,还是以补缴行为发生时间为依据?
问政部门:中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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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收到反映的情况后,我们于2026/7/14 11:14通过电话联系您,并告知您相关转移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第一点、第二点规定,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对在人社部规〔2016〕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人社部规〔2016〕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结合您的实际情况,由于该一次性缴费养老保险费的发生时点是在人社部规〔2016〕5号实施时间后,故根据人社厅发〔2019〕94号第二点规定,在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时,转出地需按照人社部规〔2016〕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中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769-8811630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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