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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的几个场景问题
爱吃小土豆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7-15 13:33:2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96205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几个场景问题,恳请解答: 场景一: 单位9月1日办理增员参保,员工9月1日当天发生工伤,9月15日完成社保缴费。 请问: ① 工伤保险何时生效?9月1日当天是否已具备生效条件? ② 本次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能否报销? ③ 若员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能否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场景二: 员工9月1日发生工伤,单位9月4日才办理增员参保,9月15日完成社保缴费。 请问: ① 这种“先发生工伤、后办理增员”的情形,工伤保险自何时生效? ② 本次工伤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③ 若鉴定为十级伤残,能否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场景三: 单位9月1日办理增员参保,9月18日员工发生工伤,9月30日单位扣缴当月社保费。 请问: ① 若9月30日为周一(正常工作日),本次工伤哪些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可以领取哪些补助? ② 若9月30日为周六(非工作日),情况是否有区别?(是否因非工作日扣缴顺延导致参保状态不同?) 场景四: 单位9月1日办理增员参保,10月9日员工发生工伤,10月10日单位补缴9月份的社保费。 请问:本次工伤哪些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可以领取哪些补助? 烦请分别说明各场景下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以及是否存在因“增员与缴费时间差”导致无法报销的情形。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工单提及的工伤保险生效问题,可参考《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
二、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可参考《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25〕21 号)第一百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其工伤保险待遇自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补缴到账次日起计发,长期待遇于缴费到账的当月起计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新发生的费用,按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补缴到账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 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补缴 到账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补缴到账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规定。
三、关于工单提及的多种场景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条件以及具体可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具体核付金额等问题,需结合待遇申领人提交的工伤待遇申请材料、实际案情以及按规定审查待遇资格后才能确认工伤职工申请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如有发生受伤事故且经我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按规定流程提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材料至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材料齐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予以受理并及时审核,并将依法作出书面的工伤待遇核定结论送达待遇申请人。各项工伤待遇申领业务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贵院可登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dghrss.dg.gov.cn/)查看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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