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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松山湖禁摩政策的质疑
z-q-w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7-15 21:34:20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96284
我对以下答复有疑问,请做出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请问公告在哪?发布限行之前是否有公示? 2、2005年的《关于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早已失效,请问以此文件设置禁摩标志的依据是啥?东莞政府官网只发布了《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和《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两份文件自始至终没提到松山湖限摩。 以下是你方之前针对松山湖是否禁摩的答复: 尊敬的市民: 感谢市民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关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在2005年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中通告:“松山湖园区内所有道路禁止摩托车和拖拉机通行”,并在相关路口设置了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标志。 特此回复。 松山湖交管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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