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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未缴住房公积金

微信用JXF4H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7-16 16:32:1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96410
处理用时:46分24秒
本人2026年6月9日入职广东润盛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公司基层管理粗暴,缺少人性化管理,7月11日离职,在职全程处于试用期。公司规定试用期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转正后再交,本人已查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广东润盛这种霸王条款已经违法,相关部门能否对他进行处罚
问政部门:12345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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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事项【工单编号28071616372319901】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具有强制性的。最早能追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发布之月。如您需申诉个人权益,须提供能反映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身份证明及有效工资情况凭证,才符合立案条件。希望职工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1、提供本人身份证;2、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简称“社保明细”);3、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或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离职证明、载明劳动时间的证明、工作证件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举证上述一项或者多项均可);4、工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非“完税证明”)、银行工资流水(需注明“工资”等字样,或显示转入方为所投诉单位)、特殊单位格式的连续性工资单、加盖单位印章的工资条等可以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举证上述一项或者多项均可);所交资料须同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并且需由职工本人到公积金中心政策法规科或各个办事处反映情况,以便住房公积金中心立案调查处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权益。因案件涉及单位与职工双方权益,双方配合情况将影响到案件具体处理所需时间,如您已按要求提交了相关资料,请耐心等待处理结果。您需提前通过莞家政务微信公众号预约时间和办理地点,预约取号方式:注册“i莞家”微信公众号--取号办事--在线预约—选择办事大厅—选择业务种类、注:原公积金中心本部追缴咨询类业务请选择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公积金业务区—“公积金咨询业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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