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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
用户zXeB34
来自:北京市 发布日期2026-07-20 10:36:2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97015
广东省内许多地市都开通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现在东莞还是只有长期的才能异地备案,是出于什么考虑?是否考虑开通。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粤医保规〔2024〕10号),明确了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 (一)异地转诊人员: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转院至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 (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而在统筹区以外医疗机构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 (三)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自行到非参保地(或非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人员。 第(一)类异地转诊人员,如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转往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转院人员在本市转出医院办理转院手续,不需线上申请或至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由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转出的,需至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异地转诊人员备案手续。 第(二)类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就医时不需再备案,由就诊医疗机构如实上传急诊标志,直接按急诊待遇结算。 第(三)类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东医保规〔2026〕2号):“非急诊抢救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继续实行免备案,按《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的规定,非急诊抢救且未经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住院参保人,可以享受免备案直接结算,即临时就医无须备案。 同时,根据《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东府〔2023〕60号)规定:“参保人未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或未按照规定转院、未按照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自行选择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5-20个百分点”和《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东医保规〔2025〕1号)规定:“除急救和抢救需要外,参保人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026年7月24日,我局工作人员拨打您的联系电话,解释了以上的政策规定。感谢您的建议和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注! 祝您:身体安康!幸福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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