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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给劳动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用户QNgF3w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7-22 15:45:12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97413
等待回复:11天23小时25分
2026年7月1日当事人签字后发现未依法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未见之前专家意见,当时是要销毁的,当事人请求诊断机构出具合规的证明书,诊断机构将当事人作废的签字正式启用,以非正常方式取得签字(前因后果在工单号:0826070209223921501。清晰展示),也请12345追回已签的回执单无果。当时是未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

时隔多日未有正规证明书补发,2026年7月17日当事人电话要求诊断机构认为正式的《送达回执》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快递给当事人,2026-7-18快递中只有送达回执单,没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电话多日无人接听。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在作出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经执业医师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的书面诊断证明书,且劳动者应持有一份。诉求:当事人需要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特别声明:
因诊断机构不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贻误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事项负全法律责任。
问政部门:12345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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