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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园公租房物业违规转供电,按户内电费7%加收公摊电费

踮起脚看日出 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6-07-30 15:23:06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98645
处理用时:40分29秒
本人住址: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南朗路 15 号生态园公租房 5 栋 2105 室

本人承租生态园公租房,物业公司作为转供电主体,现按照租户户内电费总额 7% 计收公摊电费,系统科目名称标注为 “电损费”。物业在住户群发布统一答复,主张依据租赁合同约定收费。

依据《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粤发改价格〔2018〕375 号文件明确规定: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电网目录电价收取电费;公共设施用电、线路损耗不得通过在电费基础上按比例加价收取。损耗如需分摊,仅允许按照总表与分表差额的实际用电量分摊,严禁按电费金额比例加价、变相提高电价。

租赁合同条款不能违反省级价格监管强制性政策,该收费方式属于违规加价。物业提到前期主动兜底公摊电费,仅能说明运营方曾经自愿承担成本,不能证明当前加价模式合法。

物业同时说明正在推进南方电网直抄到户改造,但至今未给出明确落地时间。

此前本人和小区住户均多次通过 12345 政务热线反馈,工单多次转交涉事物业自行答复,诉求没有实质解决。现正式向主管部门提出诉求:

1. 核查物业公司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

2. 责令物业立即停止执行按电费 7% 比例加收公摊电费;

3. 依法退还向本人违规收取的全部附加费用;

4. 督促物业明确电表过户、南方电网直抄到户改造具体时限;

5. 书面反馈本次调查处理结果。
问政部门:12345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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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事项【工单编号28073016455997901】已收悉。
您本次补充的诉求内容已追加至原工单(编号:042607211501256862501)一并处理。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跟进中,请您耐心等待,如有结果我们将尽快向您反馈。
您也可以通过微信搜索小程序“东莞热线”,点击右下角“我的”,登录后进入个人中心,查询办理进度。
感谢您对热线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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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与

2评论

  • 微信用golTy07-31
    依据《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粤发改价格〔2018〕375 号文件明确规定: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电网目录电价收取电费;公共设施用电、线路损耗不得通过在电费基础上按比例加价收取。
    来自: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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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谢瑞维07-30
    既然是公摊电费,为什么是按7%去收呢,我在自己房间里用电多就要多交公摊电费?不如来我兜里掏呢
    来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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