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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大岭山分局上次的处理回复不认可。

农民弟弟 来自:汕头市 发布日期2026-08-04 16:08:0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99431
处理用时:6天18小时22分
案件地点:大岭山镇百花洞新村七巷10号旁,砖混违法围墙,占地约20㎡,高0.5米。 
分局回复已查实投诉内容基本属实,确认该构筑物属于违法建设,仅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只上报两违部门、口头表述继续跟进,但至今该违法围墙完整保留,没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未实施拆除,违法行为并未消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建当事人拿不出地块权属证明,恰恰证明建设行为缺少合法基础,不能以此为由搁置拆除履职义务。
现再次明确提出诉求:
1. 请大岭山城管分局依法对该违法围墙作出限期拆除的书面行政决定
2. 若到期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启动强制拆除,彻底消除该违法构筑物。
问政部门: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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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大岭山分局】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接到投诉后并向市民确认情况,我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调查处理,经查,投诉内容基本属实。位于大岭山镇百花洞新村七巷10号旁一处围墙,为砖混结构,围地面积约20平方米,高度约0.5米。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地块的权属证明资料,我分局执法人员已对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上报至两违部门,目前已按照两违程序处理中。如再有情况或疑问,可直接致电东莞市政府服务热线进行反映,城管分局将及时安排人员到达现场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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