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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电动自行车首次违法改为警告教育

周lin 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6-08-06 15:28:47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99759
等待回复:6天17小时22分
本人于【违法日期,2026年8月6日10时28分】在东莞市【虎门镇体育路】驾驶电动自行车,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车辆未悬挂号牌被现场查处,处罚决定书编号:【4419071624271413】。
 
此次为本人首次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过往无任何违章记录。两项违法均属情节轻微,未造成交通事故或交通阻碍。被查处时本人全程配合执法,当场认错并立即改正。
 
事后我已购买安全头盔,并已预约电动自行车上牌手续,后续定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恳请核查后将本次罚款处罚改为警告教育。
 
感谢工作人员的审核与处理。
问政部门: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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