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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东莞市南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拟组织鹏瑞天玥小区停车场收费投票的程序合法性质询函
用户Z8GUxm
来自:上海市 发布日期2026-08-08 11:19:44
状态:
待处理
编号:600025
质询一:申请主体是谁? 贵局拟组织"地下停车场收费投票",请书面答复:谁提出的申请? 业主?请出示联名材料。 业委会?请出示业主大会授权决议。 物业公司? 物业作为被监管对象,凭什么申请行政资源为其背书? 若申请主体不明,贵局依何程序启动? 质询二:法律依据是什么? 请列明贵局组织投票的具体法条: 《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须业主大会表决,非房管局代劳) 《物业管理条例》?(哪一条授权房管局直接组织投票?) “社区协调会”? 协调会不让做会议记录,如何确保程序可追溯?无记录的协调会,怎能成为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 质询三:房管局是何角色? 组织者? 行政授权来源在哪? 监督者? 为何急于替物业推动投票,而非审查其程序违法? 中立者? 为何预设"通过按物业执行、不通过业主自诉"? 此立场出自何法律条文? 投票通过即可执行,是否以行政程序替代民事合同自由?不通过即"不管",是否选择性放弃监管职责? 质询四:程序前置条件满足了吗? 物业合同、开发商销售文件均未约定停车场收费。未经业主大会表决的单方"公告",不构成租赁关系——这是民法典基本规则。 贵局在此前提下推动投票,是确认违法现状合法化,还是强迫业主接受既成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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