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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积金强制执行半年无果,公积金中心借机违规逼职工先交钱、逾期作废维权
和风吟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8-10 15:12:11
状态:
已受理
编号:600274
尊敬的阳光热线、各监督部门: 本人投诉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流程违规、转嫁履职风险,案件编号:东公积金责〔2025〕5128号。 本执法文书由公积金中心2025年7月7日正式出具,已查实涉事企业欠缴公积金,裁定企业需补缴单位部分37138元。涉事企业拒不整改,公积金中心于2026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26年8月,五个多月执行毫无进展,未追回企业一分欠款。 因案件长期搁置无果,本人于2026年8月7日拨打12345投诉督促。公积金中心未积极督办法院执行、未追责欠费企业,反而临时下发个人限期缴款通知,强行要求我7日内全额缴纳个人部分37138元,并设置违规条款:逾期未缴,视为本人自动放弃全部维权,不再追缴企业欠款。 该操作严重违规且不合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用人单位是公积金补缴第一责任主体,企业欠缴系单方违法,与劳动者无关。法规仅授权公积金中心强制执行企业,无权约束无过错职工,更无权以职工未预缴个人款项为由,终止对企业的法定追缴职责。 同时东莞公积金官方公示流程明确:执法补缴案件先执行企业、回款到位后,再通知职工补缴个人部分。现中心完全颠倒执法流程,在企业欠款未追回、自身履职不到位的情况下,私自增设霸王条款,将执法停滞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变相豁免企业违法责任,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本人诉求: 1、撤销本次违规个人限期缴款通知,废止7天缴款期限、逾期放弃追缴等无效违规条款; 2、严格遵循法定流程,持续推进强制执行,优先足额追缴企业37138元欠款,企业款项到账后再通知本人补缴个人部分; 3、严禁以本人未预缴个人款项为由,暂停、终止对涉事企业的执行工作; 4、书面答复案件停滞原因、后续执行方案及回款时限。 附件:东公积金责〔2025〕5128号文书、限期补缴通知和关于补缴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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