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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城区宏明花园公共区域被商户非法占用投诉2
用户zZNp40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8-21 15:28:57
状态:
待处理
编号:601932
1、小区内业主共有车位被侵占≠完全脱离行政监管 a. 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民法典》274条),商铺持续占用共有区域开展经营性作业,属于侵占物业共用部位。住建局(房管所)作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除了约谈、信用扣分,还有法定职责责令物业落实制止、报告义务,对拒不改正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置,不能只扣企业信用分就证明履行(房管所只有在2025年6月5日扣1会记录) b/-信用扣分不能替代法定查处职责。约谈、劝导不等于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2、喷漆、挥发性废气,不能仅以“不是工业生产”就排除环保监管 a/- 该商铺是零售门店,但现场存在露天喷漆作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周边居民,并非只有“工业企业”才受大气污染法律管束。 - 《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样规制服务业产生的废气污染,并非只针对工业生产。回复直接套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直接排除适用环保法条,属于法律适用片面、限缩法律适用范围,把行业类别等同于污染行为是否违法的标准,逻辑存疑。 3、清洗废水直排问题,不能用“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替代当下查处 雨污分流是中长期工程;商铺现场直接排放清洗污水属于当下正在发生的排污行为,生态环境、水务部门有即时调查处置职责,不能用未来工程回避当前违法事实。 4、“法无明文不处罚”不等于可以只劝导不做任何实质处置 如果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劝导无效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甄别对应的法律条文,依法立案调查,不能将劝导作为唯一履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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