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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建养鸡场

大美东莞 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6-08-22 15:44:14 状态: 待处理 编号:602066
等待处理:11天7小时16分
林地内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养鸡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举报内容:
东莞市黄江镇长龙村流洞二路39号北侧地块属于林地,当事人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形下,擅自搭建约400平方米养鸡场构筑物,硬化地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请求林业综合执法部门现场勘验核查:
1、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2、责令拆除养鸡场构筑物,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政部门:黄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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