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9号1日起施行
请问下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提到乱扔垃圾事项 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摊经营,请问下夜间各镇街的各村(社区)占用公共场地;例如:塘厦镇的花园街广场(场内)、田心金正合百货(人行道)、石马建设路、高丽六路至高丽七路(人行道)均占用公共场地设摊经营。以上是不是属于违反条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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