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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违停
天川
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6-08-22 20:27:12
状态:
待处理
编号:602113
清溪镇鹿湖东路路段两侧全部都停有车每天24小时 但是都没有划线 车辆均未停放在施划的合法停车泊位内,违规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网状线】,行人、电动车被迫借道机动车道通行,遮挡路口视线,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施划泊位除外);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规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处20‑200元罚款,可以拖移机动车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设有禁停标志标线、人行道、人行横道、公交站点周边禁止停车。 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 诉求1.请交管部门核查现场证据,对该违停车辆依法处置; 2.若该点位长期违停,希望加强巡逻管控,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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