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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湾村2004年股份制改革“应配未配”问题的咨询与申诉
用户90H6DV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8-24 14:37:20
状态:
已受理
编号:602301
对象: 万江街道胜利社区龙湾股份经济合作社 事发地点: 万江街道胜利社区龙湾村 本人情况: 本人原系万江龙湾村村民。2003年11月,本人与母亲、弟弟的户口一并迁出龙湾村。 迁出背景: 当时一家实际居住在黄江,弟弟需在黄江就读初中,因户口不在黄江需缴纳借读费,同时受当时“外嫁女应迁出户口”等传统观念影响,故将本人、母亲、弟弟的户口一并迁出。迁出时,本人正在就读中专二年级。 申诉理由: 本人属于政策规定的应配股人员。 根据《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东府〔2004〕158号)第二条,“原属本村农业户口,现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分有责任田的在读大、中专学生” 应享受配股分红。本人户口迁出前属龙湾村农业户口,迁出时在读中专二年级,符合该条规定。 本人母亲属于政策规定的应配股人员。 上述文件第二条同时规定,“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农村子女” 应享受配股分红。母亲属于“外嫁女”,2004年资格界定前户口仍在龙湾村,符合该条规定。 户口迁出发生在股东资格界定日之后。 据查,万江街道作为股份制改革先行试点,股东资格界定时点统一为2003年7月1日。本人及母亲户口于2003年11月迁出,晚于该界定日,不应因后续户口迁出而影响配股资格。 有纠错先例可循。 东莞市麻涌镇黎滘村曾出现类似“应配未配”情况,经申诉后已责令落实补配股权,说明该途径可行。 诉求: 核查龙湾村2004年股份制改革时的原始《股东资格界定名册》,确认本人及母亲是否在列; 如不在列,请依据东府〔2004〕158号文件认定属于“应配未配”,并落实补配股及相应分红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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