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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水表3706010410,垃圾处理费系统错征,凤岗拒退,申请市级复核退费

粟米东莞 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6-08-25 16:42:19 状态: 待处理 编号:602506
等待处理:9天4小时30分
本人针对商铺垃圾处理费错征退费事宜,对12345前期处理结果坚决不认可、完全不接受。此前答复回避事实、无视证据、敷衍结案。本人强烈要求市级城管局独立核查督办,严禁凤岗镇二次介入、杜绝推诿。
 
本人商铺水表编号:3706010410。商铺仅短暂经营餐饮一个月,已于2024年7月30日全部租户撤场、彻底关停餐饮业态。此后长期用作仓储办公、后期改为菜鸟驿站,连续两年无任何餐饮经营。商铺无厨具、无灶台、无排烟设备,硬件不具备餐饮经营条件,月用水量最高不足10吨,完全不符合餐饮用水特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人作为普通群众,不熟报备流程,未及时更新业态资料,导致系统长期保留过期餐饮档案。自2024年7月起,系统持续错误按餐饮标准每月收取150元垃圾处理费。2026年7月主管部门已更正收费标准为38元/月,官方已确认本铺不属于餐饮业态,足以证实2024年7月至2026年6月全部为系统录入错误、违规错征费用。
 
现部门只改正当下收费,拒不退还历史错收费用。凤岗镇以“未主动申报”拒退,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发改〔2024〕188号),系统登记错误、业态变更导致错收费用,群众依法可申请退费,政策无任何条款规定未申报不予退费。
 
东莞南城有完全相同案例,业主同样未主动申报,经核实后全额退费。全市政策统一,南城依法办事、凤岗选择性执法、双重标准,严重损害政务公信力。
 
以往水务漏收费用,本人均主动补缴、积极配合政府工作。本次错收完全源于系统错误、部门核查失职,本人依法维权却遭推诿刁难、无理驳回,严重违背公平执法原则。
 本人正式诉求:
一、撤销原敷衍处理结果,由市城管局市级独立复核督办,禁止凤岗镇介入;
二、认定2024年7月30日至2026年6月为错征收费时段;
三、将全部错收费用全额原路退回、公正办结。
问政部门: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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