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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追缴业务被不当中止,请求恢复行政执法履职

用户NFNNrb 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6-08-28 17:59:35 状态: 待处理 编号:603030
等待处理:11天3小时27分
本人同时投诉米亚精密金属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东莞联丰科艺金属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欠缴少缴,办案经办人:张川,立案日期2025‑12‑08,两项业务当前状态均为【案件中止】。
我本人主观上是愿意接受调解协商处理的。我致电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告知让我自行找企业负责人协商;我联系厂里负责人,对方答复补缴方案尚未出来,拿不出任何可协商的方案。
案件中止至今,公积金中心没有组织开展正式调解,企业也没有主动联系我协商,没有形成任何调解方案与调解记录。并非我拒绝调解,而是没有实际开展调解工作。
企业职代会出台的集体补缴方案,我未参与协商,没有签字确认,该集体方案不能强制适用于我个人。
相关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等证据,我已在原追缴业务全部提交归档,恳请工作人员调取卷宗核查。
依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只有职工与单位双方均同意和解协商,才可以中止案件,且应当由公积金中心组织调解 。现本案并未实际开展调解,中止不符合法定条件。
现请求公积金中心撤销不当中止决定:要么由公积金中心出面组织我与两家单位开展正式调解;调解不成则恢复行政执法,按照本人全部实际工资(包含加班费、奖金)作为缴费基数,责令两家单位分别依法一次性足额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向我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问政部门: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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