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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电动车未带头盔申请不予处罚
1018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9-10 11:37:04
状态:
待处理
编号:605543
被处罚人于2026年09月10日10时46分,在东莞市横沥镇恒泉路3公里200米实施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代码:8017A)违反了《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根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决定处以50元罚款。 本次属于本人电动自行车首次违法,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道路拥堵,情节轻微,被查处后当场改正佩戴头盔,全程配合执法。现申请将本次罚款处罚变更为警告教育,免予罚款。后续骑行会全程佩戴安全头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处罚决定书编号:441919161450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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