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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保稽核申请补缴历史欠费社保

微信用4mhja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9-12 16:01:10 状态: 待处理 编号:606034
等待处理:11天6小时54分
东莞市社保局、社保中心:你们回复我说,东莞市社保稽核申请是参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的时效,可是依照法律,劳动监察是行政查处处罚行为,有两年时效,社保稽核是行政征收范畴,社保法并未规定时效,这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请问:是哪条法律法规授权了社保稽核可以参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的二年期限呢?请你们告诉我!“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你们用东莞本地的社保补缴实操统一口径两年时效限来代替法律法规执法,与上位法《社保法》直接冲突。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社保稽核可以参照劳动保障监察的两年时效,你们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也是适用法律错误,你们的法律授权的依据在哪里呢?请你们告知我!
问政部门: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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