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阳光热线问政
阳光问政>问政详情

小区建设单位不履行责任,缺乏监管

锋存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9-12 21:24:05 状态: 已受理 编号:606161
等待回复:5小时9分
镇沿溪路188号敦睦豪庭小区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如果建设单位拒不履行该条规定,则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条款,均清晰明确表示,当小区交付面积超50%时,建设单位有责任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并在小区公告,拒不履行的还有相应处罚措施。
诉求:请尽快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省条例第十二规定!请履行监管职责!
问政部门:茶山
分享

官方回复

正在等待官方回复...

我要说两句

0参与

0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

知东莞APP

东莞广播电视台
微信公众号

东莞阳光网
微信公众号

莞视频

东莞电台
微信公众号

东莞阳光网
抖音号

东莞阳光网
视频号

东莞地产圈

阳光教育通

莞味主理人

家乡好物

Dongguan 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