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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阳光小区第五届业委会依法开展第四届业委会离任审计的函
shpcy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9-21 17:05:34
状态:
已受理
编号:607924
尊敬的东城街道房管所、东泰社区居委会领导:
阳光小区第五届业委会成立后,至今仍未依法对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经费、业主共有收益等事项进行离任审计。鉴于阳光小区公共收益金额较大、历届业委会涉及的公共收益收支及财务管理事项较多,对上一届业委会进行离任审计,是保障全体业主知情权、监督权,规范公共收益管理的重要工作。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共有收益等进行审计”,其中包括“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并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应当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报送村(居)民委员会。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审计结果属于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的事项,并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图1、图2)
据此,现请求东城街道房管所、东泰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督促阳光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
一、尽快启动对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工作经费、业主共有收益等事项的离任审计,依法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审计。
二、明确审计范围和内容,对第四届业委会任期内公共收益收支、账户资金、工作经费及其他应当纳入审计范围的财务事项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审计真实、完整、客观。
三、审计完成后,按照《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将审计报告报送东泰社区居委会、房管所,并依法向全体业主公开审计结果,接受业主监督。
四、如第五届业委会对依法开展离任审计存在拖延、拒绝等情形,请房管所、社区居委会依法予以督促,确保该项法定工作落实到位。
恳请东城街道房管所、东泰社区居委会予以重视并及时督促落实。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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