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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地址迁移公司注册地的二次咨询
luowenzhen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9-28 09:30:3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609003
尊敬的监管局领导: 我公司2018年3月以集群注册方式成立,从事国家标准物质贸易8年,每月按时纳税。2026年5月,常平税务分局将集群注册企业开票额度限制为每月3000元。我公司月交易额在10万元内,现限额严重影响经营。 故拟将注册地址迁至现住所:东莞市常平镇翠珠路81号华建半岛豪庭1栋802房,该地址在标准地址系统可查(见下方图片)。 一、根据《东莞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东府办规〔2026〕4号)第九条,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即可。贵局政策解读明确,住改商材料已简化为申请人承诺,不再要求村委会或业委会证明。本公司愿签承诺书。 二、2026年8月-9月,由于税局开票额度限制,我司已累计大约10万元额度的销项发票未开出去,只有供应商开具给我们的发票。我们的客户不乏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农林科学研究院、浙江大学、上海市质监局等国家单位。目前因发票问题导致应收款项无法按时收回,现金流面临枯竭境地。 目前我司已经委托做账公司进行公司注册地址工商变更,请确认并指导注册地址迁移至现住所的流程。 本公司承诺该地址仅作办公,不生产、不接待客户、无噪音,将依法签署承诺书。因客户催开发票,经营受阻,恳请尽快指导。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事项【工单编号28092810582829701】已收悉。您本次补充的诉求内容已追加至原工单(编号:0826092410021313101)一并处理。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跟进中,请您耐心等待,如有结果我们将尽快向您反馈。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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