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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业务咨询
415594854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10-04 15:47:1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609804
一、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日常中应尽的义务和工作(例如日常消防检查、消防工具检查、清洁卫生、水压测试等)具体🈶哪几项目;涉及国家、省和东莞市的相关什么部门、涉及文件和文件的具体条款是哪几条; 二、物业公司的管理部门,一般会检查物业公司什么材料,可以举5项例子吗? 三、小区里的设备、建筑物需要维修或需要新购买设备(例如人面入户)等,这些项目所财产生费用,应该由谁出?是使用小区物业公司的经费还是要用共同经费(或公共收益的费用)。这个应如何区分,区分的文件和相关的标准请提供一下。 四、如果业主觉得物业存在管理不当的情况,在与物业多次交流后,物业仍无实际改善,应找什么部门反馈。管理部门对小区不作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作为参考?对应的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方面🈶哪几个处罚事项、分别是什么、依据和处罚标准是什么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据悉,关于物业的义务和工作,《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二)建立来访管理和日常巡查制度,采取合理措施预防高空抛物、房屋外立面脱落、电梯故障、消防设施设备故障等情况发生,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垃圾分类、噪声管理、排水管理、动物饲养、卫生防疫、燃气安全、用电安全、绿化管理、装饰装修、改建加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四)按照规定公开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五)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应急处置、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四)擅自摆设摊点,无序停放车辆;(五)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树木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在公共场地放置杂物;(六)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七)侵占绿地、毁坏共有部分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八)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消防通道;(九)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十)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十一)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十二)制造超标噪音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十三)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十四)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十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关于涉及部门及其条款,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涉及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公安机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市水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关于检查,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信息系统公开下列信息:(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三)电梯、消防、配电房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修养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五)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六)上一年度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七)上一季度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情况;(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开,其余项公开时间应当不得少于十五日。上述信息有变更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重新公开。业主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寮步镇房地产管理所会督促并核查物业按规定完成信息公开工作和物业日常服务工作情况。关于小区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及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各职能部门应按照《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对物业服务人及物业小区定期检查。如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物业违反有关规定,处罚意见以职能部门处理意见为准。2026年10月10日,寮步镇房地产管理所已电话联系市民告知情况。如有疑问,请联系寮步镇房地产管理所,联系电话:0769-8281389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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