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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要求咨询

民市心热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10-13 14:49:27 状态: 已受理 编号:611234
等待回复:9天23小时20分
尊敬的领导您好:
兹有医院于2017年建设并已领取了综合医院的医疗证,且取得环评批复并运营至今,医院定位属于盈利性医院。目前医院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原选址进行“改扩建”,但经查询最新的《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查询系统》可知,地块已调整为了R6配套设施用地。
根据《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中的第(七):“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基于上述文件中的描述,想咨询:文件中提及的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是否认为是对医疗机构的建设选址的用地性质规划不作要求?即按照文件精神,医疗机构的选址规划不作要求?谢谢!
问政部门: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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