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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物业费提取发票项目为“住宅物业服务费”是否满足要求

牛马一号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10-17 10:26:1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612002
处理用时:3天6小时48分
按关于自住住房装修和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指引的通知要求,发票项目应明确标注为“物业费”。但物业公司实际开票项目为: *企业管理服务*住宅物业服务费,请问是否满足公积金提取要求?
问政部门: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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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国务院令第 844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我市将新增自住住房装修、物业费公积金提取业务。配套实施细则正在抓紧制定,业务开通时间、办理条件等已在官网发布http://dggjj.dg.gov.cn/zwgk/zfxxgkml/qt/tzgg/content/post_4593419.html。您提及的票据资料详细要求以11月2日【办事指南】发布为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承办单位: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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