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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长安镇年顺酒楼室内大厅设“可抽烟区”且无禁烟标识,涉嫌违反《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用户841oDj
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6-10-18 11:16:38
状态:
已回复
编号:612200
本人于2026年10月18日在东莞市长安镇年顺酒楼大厅就早茶。就餐期间,相邻两桌顾客在封闭室内大厅肆无忌惮吸烟。本人询问酒楼工作人员室内是否允许吸烟,对方答复称:“大厅左边是禁烟区,右边是可抽烟区。” 该说法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第一,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不存在合法的“室内吸烟区”。根据《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公民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第四十三条规定,违者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酒楼大厅属于封闭室内公共场所,以“左禁右吸”方式划分区域,没有物理隔离至室外,在法律上不构成合法的吸烟区设置。经营者的“分区”说法实质是为室内吸烟行为提供便利和借口。 第二,现场未见禁烟标识,经营者未履行控烟管理义务。本人现场未在酒楼大厅发现任何禁止吸烟的提示标语。餐饮场所经营者依法负有设置禁烟标识、劝阻室内吸烟行为的义务。反而以“分区”说法默许纵容,明显未履行管理责任。 诉求 1. 请卫生健康部门或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对年顺酒楼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其室内吸烟区设置及禁烟标识缺失情况; 2. 责令该酒楼立即撤除所谓“可抽烟区”,在室内全面禁止吸烟,并按规定张贴禁烟标识; 3. 对经营者进行控烟法规教育,督促其履行劝阻义务;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2026年10月19日16时45分,我局工作人员赴现场核查。经查,室内餐饮大厅属于室内公共场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内区域不得设置吸烟区;经营者应当张贴禁烟标识,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我局已对酒楼负责人予以口头批评教育,宣讲控烟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该酒楼立即取消所谓 “可抽烟区”,按规范张贴禁烟标识,加强员工控烟业务培训,切实做好场内吸烟行为劝阻工作。10月22日11时15分工作人员致电您告知情况,如有疑问,欢迎致电长安镇经济发展局咨询,联系电话:85533913‑50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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