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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工人维权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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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10-18 20:18:0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612270
本人在2018.3月入职某音箱打磨车间工作(打磨)八年,噪音大,防护就是只发耳塞(有时候一年也不见得换一次,只有不见了才会领),历年都没有做纯音测听,只是单纯的普通体检,在今年3月离职时也只是做的普通体检,后回老家入职新公司职业体检才发现左耳聋,右耳高频也在掉,后面来东莞找原公司,公司不负责,投诉卫健会才又补做了纯音,左耳聋已不可恢复(去湖北省三甲医院看过),检查医院却写着可离岗,原单位却拿着这个说事,后面在东莞市中医院,东华医院做了纯音,声导抗,MR.OAE排除了自身原因,致聋原因跟噪音关系很大,但是却达不到噪音聋的好耳小于26的标准,现在失业入职不了新公司,维权又无果,望有关部门能还打工人一个公道。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收到反映的情况后,我们于2026-10-23 17:14通过电话无法联系上您。您所反映的关于工伤认定申请问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含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不含事故当日),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并在省信息系统中作标识。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疑问,请联系松山湖党建办社保组(工伤认定)联系电话:0769-22890113。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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