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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收集点选址不当,影响居民权益,行政机关不作为
今日是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10-18 20:57:03
状态:
已受理
编号:612282
一、 基本事实与矛盾焦点 本人居住于非商业性居民自建房区域。该区域地形呈“从宽变窄”的巷子结构,本人房屋位于巷尾狭窄处。目前,该区域在巷口与巷尾均设置了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桶)。然而,这两处设置存在根本性的选址合理性与实际承载力的矛盾: 1. 选址严重不当,侵占私人空间与通行权。 巷口因区域宽敞,垃圾桶设置对居民影响尚在可接受范围内。但巷尾处区域极为狭窄,该垃圾收集点紧贴且正对本人家门口设置,且直接占用了我家自建房配套的停车位区域。该行为不仅妨害了我对自有车位区域的合理使用,更导致巷尾本就狭窄的通道通行困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2. 容量规划失衡,导致环境卫生严重恶化。 由于巷尾垃圾点容量有限,且周边居民在垃圾桶满载后,继续在周围地面随意堆放垃圾。由此引发了连锁反应: 恶臭扰民:尤其在气温升高时,腐败垃圾产生持续性恶臭,本人及家人无法开门开窗,居住环境质量大幅下降。 病媒滋生:堆积的垃圾导致蚊虫密度剧增、老鼠频繁出没,严重威胁家人身体健康与食品安全。 3. 管理责任缺位,违法行为持续发生。 根据“门前三包”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该垃圾点的设置与管理责任人未履行保持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及周边清洁的责任。对于居民在桶外堆放垃圾的行为,未予劝阻,也未及时清运,导致“破窗效应”加剧。 二、核心诉求 1. 撤销巷尾垃圾收集点。 鉴于巷尾地形狭窄且已造成严重扰民,请求将巷尾垃圾桶撤除并迁移至不影响居民居住、不占用停车位的合适空旷区域。建议仅在巷口保留集中收集点。 2. 恢复车位与通道原状。 请求责令相关责任人清除在该区域堆放的所有垃圾,恢复被占用的停车位区域及巷尾通道的整洁与畅通。 3. 查处违规堆放与不作为行为。 请求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及市容管理条例,对该垃圾点管理责任人未保持周边清洁的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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