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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50元罚款申请变更为警告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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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6-10-19 11:10:22
状态:
待处理
编号:612366
本人于2026年10月13日08时25分,在大岭山镇教育路振华路路口骑行电动自行车,因未佩戴头盔被监控设备记录,处罚文书编号:4419151906228591。本次属于本人电动自行车首次违法,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交通拥堵,危害后果轻微,本人已经改正,后续骑行一定佩戴头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佩戴头盔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条例同时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且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现申请将本次50元罚款变更为警告教育,免予罚款。后续骑行会全程佩戴安全头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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