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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东莞市房屋租赁中介费收取方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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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太原市 发布日期2026-10-19 17:02:02
状态:
待处理
编号:612438
尊敬的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人作为市民,现就东莞市服务租赁中介费收取方式提出建议,供参考。 目前,东莞市大部分区域在服务租赁过程中,中介服务费完全由出租方单独承担,承租方无效承担任何费用。该模式表面上减轻了租客的租房成本,但实际上容易带来以下问题: 由于租客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换房的成本极低。租客在租房过程中可能因一时冲动或轻微不满,便随意放弃已签约的房屋,转而通过中介另寻他处,反正无需支付任何中介费用。这种行为不仅增加了房东的房屋空置风险和经济损失,也导致租赁关系不稳定,容易引发频繁的退租、违约纠纷,不利于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比之下,若有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承担中介费(如各付一半),租客在选择房屋时回更加谨慎,签约后更倾向于稳定履约,从而减少随意换房,频繁违约的现象,有助于维护租赁双方的权益和市场秩序。 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引导房屋租赁中介费由承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承担,并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在收房前明确收费标准和分担方式,在合同中予以约定,从制度上促进租赁关系的稳定。 以上建议,恳请予以研究采纳。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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