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滨江左岸问题点 1. 开发商承诺在2019年10月31日交楼,恒大开发商在2020年01月14日寄出文件,告知业主群体,可以收楼。实际由于开发商新楼房各种遗留问题导致延期至今未能交楼,业主的房屋精装修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发收楼通知书。开发商未能向业主出具《三证一表》,众多业主均已经完成房贷放款、正常还款中,至今未能在房管局备案成功。(详见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公函通报) 2. 小区内的人防工程,需要开发商出具人防工程图纸,业主需要确认是否为占用业主的公摊面积。(业主的知情权) 3. 开发商承诺:规划车位、车库与2019年10月31日达到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至今小区地下车库无法交付业主正常使用,并且小区车位不是1:1建造。目前已经造成业主停车停在小区大门口,造成停车困难。(详见购房合同文本) 4. 关于小区管理,开发商并未对滨江左岸进行封闭式小区管理,无围墙,对业主的财产、人身等安全无法保障,经过与开发商沟通,开发商于2020年03月12日在《恒大智慧社区公告》承诺:2020年05月31日完成建设。(详见恒大智慧社区0312公告) 5. 在开发商于2020年01月14日寄出《收楼通知书》,业主并未对新房做出验收,在此期间,业主应该是无需缴纳物业管理费,目前在恒大滨江左岸无法得知从2020年01月14日后,相关业主是否有划扣物业管理费用,恒大并未进行告知。(业主的知情权) 6. 2020年03月04日,相关业主均有接到各自销售微信电话通知:请业主到销售中心签订免责协议以及延迟收楼赔偿通知书。对于延期收楼赔偿款,恒大开发商是全部进行抵扣相关物业管理费用;按照开发商核算方案,基本上业主的赔偿款抵扣物业费已经长达3年。【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合同主体。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不能相互抵消。其次,对于“债务转移”应签订协议。《合同法》第84条规定了合同转让中的“债务转移”行为,即“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开发商对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如果转移给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即折抵一至两年“物业管理费”,要经债权人——购房人同意。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要经债务受让人——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由于金碧物业是开发商自己下属单位,金碧物业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