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15,于2020年5月首次来东莞公司实习工作并于同月缴纳社保,请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松山湖分局给出解释是:由于首次缴纳社保时间早于毕业时间,不符合申请条件。 本人疑惑点:政策条件是否考虑到类似于我们这种情况的2020届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来公司实习并缴纳社保情况?还是松山湖分局工作人员过分解读政策。 正常来说政府是以引进人才为主,本来就是2020届应届硕士毕业生,就因为在领取毕业证前来公司实习反而失去了申请补贴的机会,我觉得这是不合理并且说不通的,提前为东莞的发展做贡献反而变成了一种错误的做法,这种说法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望相关部门本着对2020届应届生认真负责的态度给予重视并给出合理解释,谢谢。